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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中国拍卖 | 废旧物品现状拍卖中,如何应对瑕疵纠纷?


发布时间:2022-12-06 作者:超级管理员



瑕疵纠纷应对核心要点


1. 现状拍卖声明和瑕疵不担保声明,是拍卖人免责的法律基础;

2. 向竞买人真实、准确、全面、无误导披露信息,是拍卖人免责的实质基础;

3. 要求委托人真实、准确、全面、无误导披露信息,是拍卖人免责的增信措施;

4. 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必须始终保持合理注意(证据、标的物的来源及其现状、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价格依据、信息披露等);

5. 各方均无过错时,人民法院对于废旧物品现状拍卖的瑕疵纠纷,将在委托人、拍卖人及平台和买受人之间公平分配义务、风险、损失和费用。


废品现状拍卖瑕疵纠纷的案情要件

1.拍卖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现状拍卖废旧物品(“拍卖标的”,包括废旧设备、设施、物品、物资、材料等);


2.拍卖公司在拍卖会前发布公告和《竞买须知》。


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表述为“废旧物品一批”;《竞拍须知》则明确告知竞买人“拍卖人提供的清单和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数量、品种、规格、品质、真伪与实物不符的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保证标的的使用性和完整性,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


同时,拍卖公司还在《竞拍须知》中进行特别提示:“标的按现状拍卖和交付,竞买人务必亲自去标的所在地现场了解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拍卖人、委托人均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3.进行网络拍卖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均在网络拍卖平台上阅读并同意《拍卖公告》《竞拍须知》等文件之后才会进入竞拍报名入口。


该《竞拍须知》中明确“拍卖人提供的清单和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数量、品种、规格、品质、真伪与实物不符的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保证标的的使用性和完整性……竞买人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一经点击确认,即视为您已无条件接受其约束”等事项。


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界面通常也对该标的介绍以红色粗体字注明“展示图片及清单仅作为参考,以标的现场实际情况为准”,竞买人须在“中拍平台”勾选了“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所有事项”,同意接受《拍卖公告》《竞拍须知》的约束之后,方能参与竞买;


4.拍卖公司在公告中确定的展示期间对竞买人开放查看拍卖标的物,现场缴付竞买保证金,签署《竞买须知》;


5.拍卖公司按期举办拍卖会,拍卖师在拍卖会现场再次声明标的物按现状拍卖和交付;


6.买受人参与竞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网络拍卖的,由平台系统确认成交;


7.买受人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实物与清单在数量、品种、规格、品质、功能或真伪等方面不一致,或者存在占有权、抵押权等第三人权利或其他法律障碍,限制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并行使所有权)为由拒绝收货,拒绝支付成交价款,也拒绝向拍卖公司支付佣金;


8.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协商未果,此后或由买受人起诉解除拍卖合同,或由拍卖公司起诉要求履行拍卖合同,或由拍卖公司另行拍卖标的物,随后起诉要求原买受人赔偿两次拍卖的价差损失,并赔偿拍卖公司佣金损失。


9.通常一方起诉后会遭遇对方反诉。


证据和证明目的

废旧物品瑕疵纠纷的证据,是从拍卖公司接受委托至拍卖标的交割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客观资料。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是确认拍卖过程发生的真实和完整的事实、瑕疵是否存在以及参与各方的主观过错程度。


站在拍卖公司代理人的角度看,拍卖公司应当形成、取得并保存的重要证据包括:


1.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①拍卖公司接受的标的是现状拍卖委托;②拍卖标的是“废旧物品”;③委托人向拍卖公司描述了“现状”,或提交了描述“现状”的文件资料;④双方确认了拍卖标的的展示、查看和交付方式和程序;⑤拍卖公司已经向委托人进行了特别提示,要求委托人真实、完整、准确地陈述其所知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标的清单和附件。


拍卖物品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证照、或仓储单证以及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等,均属描述或映射拍卖标的物“现状”,但却不是拍卖标的物“现状”本身的证据。


这些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①拍卖公司向竞买人公布的拍卖标的的“现状”描述均来自委托人及独立第三方;②拍卖公司已经向竞买人真实、完整、准确地陈述其所知的拍卖标的的现状和瑕疵。


3.现状拍卖。


证明现状拍卖的证据包括拍卖公告,标的展示的文字、图片及音视频记录,竞买人现场查看登记簿,展示中的提问与解答记录,拍卖规则/竞买须知、保证金支付凭证,竞买登记,拍卖会前特别声明等资料。


这些资料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① 拍卖公司已经向竞买人声明了本次拍卖系“废旧物品的现状拍卖”;② 拍卖公司已经依法进行了拍卖标的展示,为竞买人提供了查看拍卖标的现状的所有必要条件和可能的方便;③ 拍卖标的清单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拍卖标的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品质、真伪和性能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④ 竞买人亲自现场查看拍卖标的现状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竞买人不以清单等资料作为对抗拍卖公司的证据;⑤ 拍卖公司已经进行了瑕疵不担保声明,并且竞买人也已经确认拍卖公司不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⑥ 竞买人确认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已经尽到合理注意并且已经向竞买人进行了提示;⑦ 标的物的瑕疵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4.竞价记录和成交确认书。


竞价记录和成交确认书或成交记录的证明目的: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已负有交割义务,即根据拍卖规则接收拍卖标的物、支付拍卖价款、支付拍卖佣金。


5.买受人收货记录或买受人异议通知。


异议通知的证明目的:买受人以瑕疵异议为由悔拍。


6.拍卖公司回复。


回复的证明目的:拍卖公司不同意买受人的异议,要求买受人履行拍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要点

法理是人民法院对争议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说理。站在拍卖公司代理人的角度看,拍卖公司就废品现状拍卖应当关注的法理要点包括:


1.瑕疵。


《拍卖法》第18条、27条和61条都提及拍卖标的的瑕疵,但未对“瑕疵”进行定义。我们认为,拍卖标的是否存在瑕疵应根据《民法典》第596条和597条的规定,从“物”的方面和“权利”的方面予以确认。无论“物”或“权利”,凡拍卖标的实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买受人权利受限、受损或无法实现,则都构成拍卖标的的瑕疵。在废品现状拍卖纠纷当中,瑕疵认定的关键是对“合同约定”的认定。在拍卖公司公告“现状拍卖”的情况下,委托人、拍卖公司和竞买人都一致确认按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交易和交割,因此,“现状”就是“合同约定”。


2.现状。


现状就是拍卖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包括“物”的现状和“权利”的现状,此现状可以通过清单、图片、音视频资料、第三方报告等载体描述,但描述载体并非现状本身,在“现状拍卖”的程序中,当拍卖标的物的描述载体与拍卖标的物的实际状态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状态为准。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拍卖标的在委托、展示、拍卖和交割时点上应当保持一致。


3.损害后果。


买受人、拍卖公司和委托人都可能因拍卖标的物瑕疵而遭受损害。买受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是拍卖标的瑕疵造成的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的受限制甚至不能实现,对此,拍卖人被推定应承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责任,除非受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豁免。


拍卖公司(及委托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是不能收到拍卖佣金(及拍卖价款),对此,买受人被推定承担继续履行拍卖合同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合同解除并赔偿委托人及拍卖公司损失的责任,除非买受人能够按《民法典》第618条的规定证明委托人或拍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


4.义务和过错。


根据《拍卖法》第18条和第27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基于拍卖人中介机构的专业地位,拍卖公司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不仅是拍卖公司对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对竞买人负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拍卖公司需要特别关注:


①在“物”的方面,废旧物品因年久弃用或失修,存放或保管状况不佳、自然损耗较大、隐蔽瑕疵不易发现等特点,普遍存在账实不符、性能不定、数量变动、计量困难等问题;在“权利”方面,废旧物品可能存在权属不清、抵押担保不明、第三人实际占用等情形,因此,实践中,能够证明委托人在处理废旧物资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拍卖公司瑕疵的证据不易取得。


②拍卖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负有比竞买人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负有基于合理注意向竞买人披露瑕疵的法定义务,因而相较于竞买人,拍卖公司更容易面临被法院认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风险,尤其拍卖公司负有展示拍卖标的并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条件和方便的义务。


因此,对于重大的“物”的表面瑕疵(例如清单载明拍卖标的物为旧电器而展示现场的实际标的物为木料)和“权利”瑕疵(例如拍卖标的处于第三人实际占有控制之下),以及拍卖标的在委托、展示、拍卖和交割时点的不一致等,拍卖公司都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发现可能存在瑕疵或与此前披露不一致的,都应当立即与委托人核实,必要时安排第三方检测,同时,向竞买人如实补充披露信息。


③买受人不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或虽已查看但对于拍卖标的中其声称的特别关注对象的表面瑕疵未提出异议(例如自称关注清单中的平板电视但在展示现场没有发现有任何平板电视,却未向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问询或提出异议),或者对于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拍卖标的没有询问登记状况,以上属于买受人的疏忽过错,拍卖公司可以以买受人的疏忽过错对抗买受人的瑕疵声索。


5.过错瑕疵的补救。


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过错方按照《拍卖法》第61条和《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第八章《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6.无过错瑕疵的补救。


在各方均无过错,而拍卖人已声明瑕疵不担保,且已实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因拍卖标的瑕疵、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的拍卖标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在约定交割日前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在约定交割日后原则上由买受人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人为阻碍交割。需要提示拍卖公司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废旧物品瑕疵拍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根据诚信、公平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拍卖参与各方进行注意义务分配和风险分担。


7.诉讼主体。


根据《拍卖法》61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拍卖公司瑕疵过错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受理以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起诉。


8.时效。


根据《拍卖法》61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作者:龚志忠,中拍协法咨委委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文章内容有修改,《中国拍卖》2022.9总第19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