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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政策解读|简化流程 更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发布时间:2022-05-12 作者:超级管理员


“102号文”为拍卖业更好参与国有金融资产交易提供新机遇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财政部于2021 年11 月29 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 号)(以下简称“102号文”)。整体来看,“102 号文”简化了国有金融资产的交易流程,降低了资产交易的制度成本,有助于更好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102 号文”关于“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也为拍卖行业更好参与国有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了机遇。

102 号文的出台背景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是财政部于2021 年11 月29 日印发的涉及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工作的最新政策。综合各方信息,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点。

是财政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的需要。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9 年11 月7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 号),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是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国有资产转让既是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价值的重要环节,也是容易出现国有金融资本流失的环节。其重要原因就在于部分资产转让工作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是遵循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需要。2015 年国务院提出“放管服”改革,2020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放管服”改革要纵深推进。这要求财政部门在管理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工作时,也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是顺应行业发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线上交易成为国有资产转让的重要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便是其中代表。线上交易的快速发展即为更好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提供了机遇,也对政府监管方式产生了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对已有制度进行更新完善。

新变化 简化国有金融资产转让流程

从根本上看,“102 号文”是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以下简称“54 号令”)等相关文件的补充规定。相较于“54号令”,“102 号文”主要有以下几点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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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类型进行细分,权责更加明晰。

在“54 号令”中,国有金融资产被简单的区分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两大类。而“102 号文”将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区分为5 大类,并详细规定了各自资产适用的政策文件,权责更加明晰。其中前两类资产仍参照执行“54 号令”中相关规定执行,后三类资产适用“102 文”的相关规定。

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下放资产转让审批权限。

相较于“54 号令”关于资产转让审批权限的详细规定,“102 号文”遵循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将资产转让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给国有金融机构。根据“102 号文”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用“备案制”;涉及重大资产转让的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他涉及国有企业控股权转移的事项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拓展资产转让方式,增加补充规定,网络拍卖被列其中。

根据“54 号令”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方式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等进场交易为主要方式,具体可采用直接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相比之下,“102 号文”放松了“进场交易”的要求,允许采用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拓展了资产转让方式。特别是将“网络拍卖”这种新增的资产转让方式单列出来,适应了行业实践发展的需要。

其中,对于“网络拍卖”这种新兴形式,“102 号文”并未做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结合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当国有金融机构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资产转让时,还应参照《拍卖法》、《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GBT 32674-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 号)等文件规定。

针对5 种资产转让方式,“102 号文”对交易流程也做出了分类规范。其中对于“一人竞价”的情况,“54 号令”规定“可直接使用场内协议转让方式”;但“102 号文”对此做出了明确限制,即“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此外,“102 号文”还收窄了直接协议转让的使用范围。首先对“54 号令”的规定进行了细分,将原有的3 种情形细分为5 种(见表2)。其次,补充了限制性规定,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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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资产价格评估要求,降低资产转让制度成本。

根据“54 号令”,几乎所有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在转让前均需进行资产价格评估。而“102 号文”则放松了对资产价格评估的要求,规定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等5 种情况,在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评估。“102 号文”对于资产价格评估程序的简化,能够有效降低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的成本,有助于更好的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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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交易机构类别,增加信息公开渠道。

关于资产交易机构的类别,“102 号文”主要对进场交易机构进行了规范。结合财政部的其他政策文件,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应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此外,关于公开拍卖和网络拍卖机构的选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选择合法合规的机构即可。例如网络拍卖机构可以选择最高法公布的7 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对于信息公开,“102”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54 号令”及其他相关政策,可以推断出在“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具有资质的公开拍卖机构的官网”、“具有资质的网络拍卖机构的官网”等渠道公开信息是合法合规的。

此外,“102 号文”将转让低价在100-1000 万元(含)之间的资产转让项目的信息公告期最低期限降低为10 天,减少了转让标的价值较低资产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产转让工作的开展。

把握改革机遇 拍卖行业发展未来可期

整体来看,“102 号文”简化了国有金融政策的交易流程,降低了资产交易的制度成本,有助于更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且,“102 号文”对“公开拍卖”转让方式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增加了“网络拍卖”这种新兴的转让方式,为拍卖行业更好参与国有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了机遇。

随着我国国资国企改革向着“管资本”导向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通过资产转让转化为国有资本。因此,拍卖行业主体需要充分把握“管资本”改革机遇,加快推进网络拍卖业务的发展,通过搭建更为知名的拍卖平台,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开发更具吸引力的业务模式等,吸引更多国有金融机构选择公开拍卖进行资产转让,积极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作者:范亚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资管理与资本运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