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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陕西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 缩写为S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陕西地方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维护拍卖行业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增强拍卖行业凝聚力,促进整个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搜集、整理拍卖行业基础资料,进行拍卖行业信息统计,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拍卖行业理论问题及发展趋势,加强全国行业内信息交流,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制订拍卖行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拍卖企业的年检审查;

(三)协助中拍协对全省拍卖师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扩大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工作;

(五)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依法协调行业内外的矛盾和关系,维护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举办各种形式的拍卖管理及业务培训,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对专业人才进行考核;

(七)组织会员单位不断探索开拓新的拍卖领域,扩大业务发展空间,培育、促进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和工作交流,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九)加强全省行业自律,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十)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在陕西境内依《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公司法》成立的从事拍卖业的有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对热心拍卖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由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

(四)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及时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报表、信息和资料;

(三)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六)研究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秘书长聘用办法;

(九)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职权是:(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拍卖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拍卖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秘书长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名本会顾问,交会长办公会同意后聘任;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协会重大事宜,在会长主持下,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公开招聘,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秘书长聘用办法》研究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与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聘用专职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

(二)在会长领导下,指导协会秘书处具体工作;

(三)研究聘用秘书长人员;

(四)研究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与主要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本会各项开支办法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

(六)提供需要理事会讨论决定各项议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据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开设银行专户,统一收支,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须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