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3 作者:超级管理员
各拍卖企业:
为依法加强拍卖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商务厅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在全省开展拍卖企业2021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1年6月30日前经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管委会行政许可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行政许可从事拍卖业务(或变更)时的各项条件;
(二)2021年度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2021年度企业拍卖成交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陕西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表》(附件1),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印章;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副本要求全部复印);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原件和复印件);
(五)拍卖企业自查报告;
(六)2021年度拍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并附上目录(封面加盖公章)。
四、核查时间
(一)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管委会的初审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前;(二)省商务厅的核查时间为2022年2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五、核查办法
(一)企业自查,各拍卖企业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并完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料,做到证照对比一致。
(二)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拍卖企业按核查内容进行初审,对违反《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企业,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统一报送资料。
(三)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的拍卖企业进行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准予核查通过;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拍卖经营许可业务。
六、核查要求
(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
(二)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内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工作。
(三)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管委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于2020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商贸服务业处),并附本辖区主管部门核查报告(附件2)及汇总表(附件3);省商务厅核查结束后,将企业证、照等原件退回。
(四)核查工作结束后,省商务厅通过政务网站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七、联系方式
地 址: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省商务厅商贸服务业处)
邮 编:710006
电 话:029-63913973 63913975
附件:1.2021年度陕西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表
2.2021年度本辖区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情况汇总表
3.2021年度本辖区拍卖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6日